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本馆教职工考勤管理,保障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,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(校发〔2021〕144号)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馆在岗教职工。
第二章 考勤规范
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(不含“双肩挑”人员)、实行教学、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;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按教学、科研任务时间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、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,缺勤按工作日计算。
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。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;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,每天早晚各签到一次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缺勤、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。签到后,需要临时外出办公事,应告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。如请假,出发前和返回后,都要及时告知馆里并填写请假单,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考勤备案。考勤负责人可随时随机检查全馆出勤情况。
对“双肩挑”人员的考勤,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,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。
第四条 本馆工作人员承担周六、日及寒暑假值班任务。周一至周五全员在岗,周六、日及寒暑假全馆工作人员,在不影响馆内工作的前提下,选择其它日期调休。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务晋升、岗位聘用、评奖评优、年度考核、年度工作绩点核算以及单位业绩津贴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第三章 考勤管理
第五条 全馆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,切实履行岗位职责。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,履行审批手续。需事先填写《请假单》(人力资源处),经本人签字后交由相应领导审批。相应领导根据请假理由和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核,可准假也可以不准假。获得批准的请假单,需交办公室备案。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由本人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等方式先请假,并在事后(返岗工作后)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。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,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。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,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。
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,并尽快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,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。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
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,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审批通过的,均视为旷工。每月按考勤旷工情况如实上报人力资源处。
第八条 考勤结果实行单位内部公示制度、月报制度。
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
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包括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(护理假)、计划生育假、哺乳假、探亲假、丧假等,按照吉林大学校发[2021]144号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条 因公出差,需填写《出差申请表》,领导审批后,报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1/2个工作日以内(含1/2日)的向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口头请假、并告知办公室;
请假时间在1-3个工作日以内(含3个工作日)的,须填写《请假单》,由部门负责人、馆领导审批、报办公室备案;申请调休人员不用填写请假单,经部门负责人、馆领导批准,办公室备案。
请假时间在3-5个工作日以内(含5个工作日)的,须填写《请假单》,由部门负责人、馆领导签字,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书记或馆长审批。
请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,须填写《请假单》,经领导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后,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。
第五章 请假工资待遇
第十二条 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(护理假)、计划生育假、哺乳假、探亲假、丧假等工资待遇按照吉林大学校发[2021]144号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六章 旷工处理
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旷工:
(一)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;
(二)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,逾期不到岗上班的;
(三)未经批准出国(境)的;
(四)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(境)研修、国内学习进修、借调、挂职、离岗创业等情况,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;
(五)因私出国(境)逾期未归者;
(六)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的;
(七)病假、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;
(八)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;
(九)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,在学校审批期间,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;
(十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,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,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。
教职工存有以上旷工情形的,经中层单位领导班子会议(非教学科研单位)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人力资源处。
第十四条 旷工时的工资待遇,按如下情形处理:
(一)旷工不满3天的,扣发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;
(二)旷工3天以上的,停发当月全部工资;
第十五条 旷工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、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。
第十六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(校发〔2021〕144号)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
2021年4月21日